张波李煜
▲案情
原告刘某和被告卢某、徐某、韩某是商洛市商南县试马镇、清油河镇村民,四人原系朋友关系。2017年8月26日,卢某过生日,刘某与卢某相约中午到卢某家中庆贺。刘某到后,徐某、韩某相继来到,大家一起同席用餐。其间,卢某提供了约一斤半的白酒,四人用餐过程中共同端起杯子将一斤半白酒喝完。大约下午2时,刘某回家,一起喝酒的卢某、徐某、韩某明知刘某醉酒,但均未阻止,亦未注意到刘某骑摩托车离开。刘某在骑车回家途中,由于醉酒导致车辆失控,在试马水库附近摩托车行驶时翻倒,导致刘某摔到路上昏迷不醒。刘某受伤后,直到下午4时才被路人发现并送往商南县医院抢救治疗。
经医院诊断,刘某伤情为急性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头、胸部等处共9处重伤,虽经治疗保住了性命,但刘某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且后续还需要做颅骨修复手术。事故发生后,刘某的家人将共同饮酒的卢某、徐某、韩某起诉至试马法庭,并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刘某的各项损失38万余元。
▲审理
法庭受理该案后,审判团队深入案发地送达、调查,积极为双方办理委托鉴定,查清了事实,并在鉴定结果作出后,及时组成合议庭,对当事人双方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法律法规讲解,划清了责任。当事人双方均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庭审结束后,经过法庭多次组织单方沟通和双方调解,最终一致同意由三被告向原告刘某赔偿损失共计10万元。在双方签字确认调解意见后,承办法官考虑原告因饮酒骑车摔伤导致全身9处重伤,给家庭经济造成较大损失,法官积极督促三被告及时兑现。
2018年12月5日,在商洛市商南县法院试马法庭法官的主持下,被告卢某、徐某、韩某三人将10万元赔偿款交给了原告刘某家属,双方当事人均认识到饮酒醉驾带来的惨痛教训。
▲说法
法官说,同席共饮人由于与醉酒人共同饮酒,可以视为是共同参加的一项活动。在共同参加的活动中,如果其中一人出现了危险或可能会出现危险,其他人都负有适当的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表现为:适当提醒、劝阻同席共饮人不要饮酒过量,适当提醒、劝阻同席醉酒人不要从事车辆驾驶等危险作业,对醉酒的同席人进行最基本的帮助、照顾等。如果同席共饮人没有尽到这些注意义务,就对醉酒人的重伤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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