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靳天龙)8月28日,商洛市商州区法院对张喜民等5人恶势力团伙案和于均堂等8人恶势力团伙案进行了宣判。
经审理查明,长期以来,被告人张喜民伙同其儿子张向阳,纠集王洲等多名社会闲散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在商洛高新区一带形成了非法影响,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秩序,逐渐形成了以张喜民为纠集者,被告人张向阳、王洲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同时,被告人张喜民系任鹏飞等3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积极参加者,参与非法拘禁犯罪活动1起、强迫交易犯罪活动1起。
被告人于均堂依托商洛市鸿达投资有限公司,雇佣付宁宁、户志萍、周儒、屈波等人为公司员工,长期从事高利放贷活动。为索取债务,以跟随、静坐、滋扰等软暴力手段在商州城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影响了被害人的正常生活、生产和经营,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逐渐形成了以于均堂为纠集者,以付宁宁、户志萍、周儒、屈波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商州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喜民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3万元,被告人张向阳、王洲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其余2名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被告人于均堂等8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于均堂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对该二案中不属于长期纠集在一起或者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余5名被告人依法未认定为恶势力团伙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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