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7日,商洛市烟草专卖局商州分局接到辖区某加盟店店主张某报案称,其从烟草公司购进的卷烟被人调包,请求予以查处。烟草专卖稽查人员立即赶赴该店进行调查。
据张某反映,当日10时许,两名男子来到该店,一人在店外等候,另一人进店购买卷烟2条。张某将卷烟放至柜台后,该男子又要求购买其他商品。张某为该男子取商品返回柜台后,发现该男子已经离去,遂将柜台上的卷烟收回。当张某将该卷烟卖给他人时,发现该卷烟系假烟,卷烟上的条码也不是自己店的条码。
此后,商州辖区又相继发生多起同样作案手法的案件。商州分局稽查大队随即对多起案件展开进一步调查,在获取了两名嫌疑人视频图像后,将案情向商洛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进行通报。烟草、公安部门联合成立了“6·17”专案组。
2018年7月25日8时许,专案组在保安镇黑潭村将嫌疑人王某抓获,并当场查获已调包的真烟9条和用于调包作案的假烟7条。王某如实供述了其与另一嫌疑人彭某的犯罪事实。二人专门挑选乡镇、村庄的小商店,由彭某用假烟偷换卷烟零售户的真烟,王某负责接应。该团伙实施作案25起,涉案卷烟68条,案值1.7万元。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对嫌疑人彭某进行了上网追逃。
2019年1月14日,王某被商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3月29日,嫌疑人彭某自首。2019年9月26日,商州区法院判处彭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以案说法——
案件定性:卷烟调包行为以盗窃罪论处
处罚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就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联合作出了具体规定:(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00元至2000元为起点;(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5000元至2万元为起点;(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3万元至10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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