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以及《商洛市贯彻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规定,市、区残联和市、区税务局决定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18年度在职残疾职工进行审核认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审范围、标准
范围:商州区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省驻商单位)。
标准: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二、年审所需资料
1.用人单位如实填报《(单位)2018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明细表》并加盖公章(明细表样表可在商洛市残联网站下载,网址:hppt://www.sldpf.org.cn)。
2、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营业执照或社会信用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2018年3月、6月、9月、12月含残疾职工工资发放表原件的会计凭证(原装凭证)及复印件。
5、残疾职工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6、用人单位2018年度为残疾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纳证明及社保缴费票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年审时间、地点
年审截至时间为2019年5月30日。
年审地点:市级和中省驻商各用人单位,以及商州区、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所属用人单位统一在商州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年审(商州区通信路南段)。
四、注意事项
1.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需持《在职残疾人职工认定书》在每月税务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局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逾期未年审的用人单位,一律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计征保障金。
国家税务总局商洛市商州区税务局
商州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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