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陈丹娅 王铄)2017年12月6日,《商洛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条例》经商洛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1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于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了解,这是商洛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二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也是全省首部专门规范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为商洛市依法开展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作为全省首个地方性农村饮水安全条例,商洛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以及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五部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政策规定。同时,借鉴甘肃、安徽、贵阳等省、市农村供水用水条例,结合商洛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在条例的章节设计、具体内容等方面做了大量调研,形成了具有商洛特色、可操作性强、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中进一步细化了相关单位的管理职责,对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水费收取、水质检测作了规定。
据了解,《商洛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改善商洛市农村居民生活条件,完善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法规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为了充分利用《条例》保障全市人民安全用水,市水务局将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大力推进城乡供水工程建设,加快建立完善城乡供水体系,依法加强城乡供水、用水管理,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用水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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