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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上交文物应给适当奖励

来源:陕西日报 2015-03-30 23:04   https://www.yybnet.net/

邓海建

几年前,陕西商洛市村民李老汉在自家地里挖出一个铁疙瘩,经判断是一种汉代的农耕具铁铧,保存比较完整。文保部称,他们曾到李老汉家动员其主动上交该文物但未果。对此,李老汉称,自己挖出来的“宝贝”,就应该是自己的,而且他不打算卖,只打算自己收藏起来。(3月13日《华商报》)

李老汉挖到“宝贝”,坚持占为己有,这在法律上可能是行不通的,《民法通则》第79条明确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此外,《文物法》也有对此作了相关规定。好在商洛地方部门并没有直接上演“政府收走”的戏码。因为此前,强制收走民众所得的文物事件屡屡发生,为此引发的争论更是让相关部门的处境变得极为尴尬。其实,地方部门也挺为难的,没收文物,多少有些强行执法的意味,若要激励市民主动上交文物,未必有如此多的专项预算作为奖励资金。但是,出土的文物就此很可能陷入无法受到科学合理的保护而损坏的危险,因此,是时候该考虑对挖出文物的公民给予合理物质奖励了。既然文物是无法复刻的历史绝响,既然文保制度要“转型升级”,那么,承认寻宝人的劳动付出,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国家文物做到真正意义上的保护,总比等到文物彻底损坏无法修复的时候再追悔莫及好得多!本月起,《陕西省群众保护文物奖励办法》实施。据说,这在国内尚属首个相关地方法规。办法规定,主动上交来源合法文物的,最高可获得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10倍的现金奖励。

总之,在公民偶然获得文物这件事上,不能只强调公民无偿上交的义务,更应尊重他们获得奖励的权利。其实,《民法通则》与《文物法》也都悉数做了原则性规定,但仍存在规定不够明确的现象,因此在真正遇到此类事件的时候,很多地方部门还是选择性的忽视公民该享有的权利。兹以为,只有在相关法律上规定得更加完备细致,对于奖励的程度、奖励主体、如何奖励等逐步细化,才能彻底化解此类事件所产生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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