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锋本报记者李煜
“感谢法官不辞辛苦化解了我们的纠纷……”当事人向办案法官连连道谢。
几年前,李某、韩某经人介绍认识,双方恋爱后,约定韩某入赘李某家生活,后双方在李某居住地建起砖混结构四间上房和两间厦房。2014年9月22日,李某、韩某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睦。2019年6月20日,双方对有关财产进行了书面约定并签字后,在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离婚后,双方因房屋问题多次发生纠纷,并到商洛市洛南县景村派出所报案要求处理。2020年1月13日,李某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来到法院起诉韩某。原告李某认为,当初签订离婚协议时,被告韩某对其进行威胁、欺诈,签署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请求法院撤销当初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将位于洛南县景村镇韩湾村四组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判归其所有。被告韩某辩称,离婚协议是李某写好后双方一起到民政局登记离婚,不存在欺诈情形,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洛南县法院景村法庭受理案件后,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了审理。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于2019年6月20日达成离婚协议,签订该协议时双方明确了权利义务内容:位于洛南县景村镇韩湾村四组的自建房屋为婚前李某协助韩某所建的房屋,归韩某所有;位于洛南县景村镇韩湾村四组的老房屋及林场归李某所有;李某协助韩某办理财产过户手续,过户费由韩某负责;韩某一次性给付李某2万元。之后,韩某通过转账方式给付李某2万元。
法庭审理认为,双方所签离婚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李某要求撤销协议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此案经法庭多次调解,双方未达成和解协议。于是,法庭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李某诉讼请求,双方争议的房屋归被告韩某所有,由被告韩某再一次性补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
宣判后,李某不满判决结果,将有关内容在网上发布。景村法庭获悉后,第一时间与景村镇综治办取得联系,法官与综治办工作人员找到李某,向李某说明其可通过上诉途径来解决,同时耐心解释法律规定和判决结果,对其提出的疑问一一进行了解答,李某的情绪逐渐稳定下来。
随后,李某自动将争议房屋腾出,韩某亦将4万元履行。至此,该纠纷圆满化解,当事双方也解开了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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