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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院发布2019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来源:西部法制报 2020-06-06 00:48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刘鸯

6月5日是第49个“世界环境日”。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评价、指引、规范作用,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形成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2019年度已生效的环境资源案件进行审查,选取了8个涉及面广、关注度高、影响力大、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环境资源审判案例。这8个案例涉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水、土壤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囊括秦岭生态保护、汉江丹江渭河水域治理及华山重点区域规划,涵盖大气、水、土壤、林业、渔业、野生动物、风景名胜区等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包括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形式,对于统一全省环境资源案件裁判标准、完善审理规则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1 网络贩卖野生动物死体,未经批准受严惩

基本案情:2017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屈明卓单独或伙同他人通过网络非法收购大量野生动物死体,加工制作成标本。2019年3月,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在屈明卓租住处查获梅花鹿、缅甸蟒、游隼、黑翅鸢等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死体29只,部分已加工成标本,另查获中华菊头蝠等其他野生动物死体312只。

裁判结果: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野生动物及制品在市场上的交易,必须经省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实施交易已构成犯罪。屈明卓等6被告人未经省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死体共计29只,价值649500元,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分别判处屈明卓等6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至6个月,并处罚金178600元至2000元。随案移送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梅花鹿、缅甸蟒以及13种二级保护动物、含中华菊头蝠在内的98种其他动物等总计353只野生动物制品,依法予以没收,交林业主管部门处理。

2 违法排放危险废物,污染土地担责复垦

基本案情:2018年4月10日,被告人侯小学雇用工人,在洛川县凤栖镇雷云村云南河小组沟口空地利用废旧轮胎炼油。该炼油厂无任何许可证、环评报告等手续,也无任何环保措施,其将废旧轮胎炼油后重达14.02吨的裂解残渣随意倾倒、堆放在地面上。在生产输送储油罐的过程中,因管道破裂造成多处地方污油渗入土壤。该炼油厂在未做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通过自制排污沟向自然土层土壤内排放了油污,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洛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洛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小学违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侯小学利用废旧轮胎炼油产生的裂解残渣和储存、排放的油水混合物属于危险废物,存放和处置裂解残渣和油水混合物的场地,是未做任何防护措施的自然土层,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以环境污染罪判处被告人侯小学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侯小学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延安市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土地复垦费用6600元、危险废物处置费用84501.34元。

3 非法捕捞受惩处,道歉放流补过错

基本案情:2019年6月,被告人李跃飞、马康柏和李丁华(另案处理)等四人在洛南县巡检镇石墙村石灰沟新修大桥处使用自制的电鱼工具,在禁渔期、禁渔区内,电击捕鱼1120尾,重8.21公斤,后经群众举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0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跃飞、马康柏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洛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李跃飞、马康柏在本地知名度较高的公众号公开发布道歉信,并在洛南县巡检镇石墙村石灰沟新修大桥河段放流成鱼24.63公斤、鱼苗164.2公斤。

裁判结果:洛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跃飞、马康柏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放流成鱼、鱼苗进行“替代性”修复,判处被告人李跃飞拘役5个月,被告人马康柏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

4 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不得违建,政府依法履职获支持

基本案情:2017年12月21日,原告华阴市大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取得位于华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16666.67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计划新建大成机动车检测站。2018年7月30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为,该项目选址不符合《华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功能区的相关要求,项目与景区建设、保护、利用无关,对其不予核准。2018年11月6日,原告向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陕西省人民政府作出维持不予核准的复议决定。原告不服不予核准决定和行政复议维持决定,于2019年2月13日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陕西省华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华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建设应当依据华山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禁止违反规划在华山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工矿企业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核准决定和行政复议维持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驳回原告华阴市大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5 未经许可采伐林木,刑责、修复皆需承担

基本案情: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高家林购买他人位于安康市平利县太山庙村的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经调查检验,被告人高家林采伐林木蓄积59.52立方米。2019年4月19日,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家林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伐位于安康市平利县太山庙村的林木,共计滥伐林木59.52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高家林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判处被告人按照平利县林业局作出的森林植被修复方案,对被破坏的林地进行修复,如不能履行该修复义务,则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5843.9元。

6 政府不履责被确认违法,判决明确履职期限见成效

基本案情:2012年以来,三原县大程镇4个行政村和7家企业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清河。大程镇政府一直未建设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工程,致使清河污染严重。2016年4月15日,三原县人民检察院向大程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大程镇政府未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回复,三原县人民检察院遂提起检察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三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大程镇政府具有“建设农村公共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法定职责,但多年未予建设,致使污水长期未经集中处理,超标准直接排入清河,给附近居民的生产、生活和环境质量带来严重影响。检察建议书发出后,其仍未有效地解决污水排放问题,社会公共利益一直处于受损害状态,已构成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判决确认被告未完全履行法定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职责的行为违法;被告于判决生效后25个月内,建设完成三原县大程镇公共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保证排入清河的污水符合排放标准。

7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追责,司法审判助力红豆杉“回家”

基本案情:2018年9月,被告人石挡智在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擅自从商洛市商州区杨斜镇石窑村八组土庙沟山林中非法采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红豆杉一株,移栽至其家后院。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经与林业局、森林公安等多部门沟通协调,最终确定由商州区林业部门派林木专家进行现场挖移、妥善养护,确保野生红豆杉成功回归自然。

裁判结果:洛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挡智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红豆杉一株,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石挡智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非法采挖的红豆杉一株依法予以追缴,移交林业部门妥善处理。

8 监管排污不力,未全面履职违法

基本案情:2014年5月,陕西长青能源化工公司的甲醇建设工程在未办理试生产批复情况下,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超过《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2015年6月至11月,宝鸡市环保局凤翔分局对长青公司作出限期整改通知和行政处罚,但长青公司的锅炉污染物排放仍未得到改善,凤翔县检察院于2015年12月3日向凤翔分局发出司法建议书。长青公司按凤翔分局的要求限制生产后,经监测颗粒物排放仍不符合地方标准。2016年5月19日,凤翔县人民检察院以凤翔分局不履行环境监管法定职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凤翔分局作为长青公司所在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有对该企业环境工程建设进行监管及对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长青公司擅自开工生产,热电锅炉烟气污染因子颗粒物排放超过地方强制标准,风翔分局作为该企业的环保主管部门,未能及时进行有效监管,及早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并及早监督该企业开展环境设备的升级改造,致相对人在违法生产的情况下,长时间超标排放烟气污染因子颗粒物,对周围大气环境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凤翔分局对长青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存在一定的怠于履职的情形,虽在2015年7月以后,对长青公司先后发出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公益诉讼人对其发出检察建议书后,凤翔分局能够积极针对检察建议进行整改和进一步对企业进行深入监管,并依法作出限制生产决定,但长青公司违法排放污染物致使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依然客观存在。

2016年8月22日,长青公司锅炉烟气新增湿式电除尘设施,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正式投入使用,经第三方监测机构监测,完全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强制性标准,稳定达标排放。诉讼中,公益诉讼人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其公益诉讼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准许。本案判决,确认凤翔分局未依法全面履行对长青公司环境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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