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扬本报记者杨娟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迅速落实中央、省委、最高检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和要求,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从严从快坚决惩治恶性犯罪,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2019年12月3日,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2月4日,商洛市商州区杨斜镇秦华村一组设置疫情检查点,对过往群众进行防疫检查时,发现一外地男子郭某某。郭某某拒不配合登记检查,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致该工作人员鼻右侧壁骨折、外伤性颅脑损伤。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于2月6日决定对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立案侦查。2月6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危害疫情防控工作的犯罪嫌疑人蔡某波依法批准逮捕,这也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陕西检察机关首例批捕的危害疫情防控工作的犯罪嫌疑人。截至目前,全省上报各类涉疫情刑事案件15件21人,检察机关对所有案件均提前介入,全力保障陕西省疫情防控期间社会大局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省检察院第二检察部积极开展涉疫情危害公共安全刑事犯罪专项工作,迅速建立了省、市、县三级联动机制,切实发挥重罪检察职能,严格落实涉疫情刑事犯罪快速反应机制的相关要求,第一时间将陕西省丹凤县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的一起涉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上报高检二厅。根据第二检察部办理的上诉、抗诉、申诉、延押案件数量大、期限严的工作特点,他们坚持依法依规办案不超期,对一起申诉案件调取了案件卷宗,对一起16人故意杀人、诈骗的延押案件进行快速办理,对多起上诉、抗诉案件正常审查处理。省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及时与省监委案件审理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沟通了解在办案件进度,与省法院主审法官进行沟通,通报检察机关在疫情期间的防控措施、办案方式,积极配合各类案件的顺利衔接、办理。第四检察部要求全省经济检察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制售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防疫工作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深入排查疫情期间执法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的线索,依法予以监督。该院第五检察部下发《关于切实加强监管场所疫情防控检察监督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全省执检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好本职法律监督工作,派驻检察室要严格遵守监管场所有关防疫措施的规定,保持日常执检业务有效进行。第六检察部除接待案件当事人工作停止外,各员额检察官坚持案件审查不因疫情中止,院里安排任务不因疫情迟延,确保疫情防控和检察业务工作两不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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