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丹凤县人民法院庾岭法庭审结并执行了一起涉案标的50万元的诉借款人和保证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本案中6名保证人辩称只是签了字办了担保手续没花一分钱,不愿承担责任,但法院仍依法判决借款人还款而6名担保人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还款责任。
2015年6月3日,被告干某、李某夫妇与丹凤农商行蔡川支行签订50万元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被告贺某、詹某、余某、何某、王某和李某某作为保证人,与蔡川支行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借款期间,一直由被告干某向原告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丹凤农商行催要借款本息,借款人与保证人未偿还借款本金,只是由借款人干某支付了部分利息。无奈之下,丹凤农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干某、李某偿还借款本息,由贺某、詹某等6名担保人对该笔贷款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丹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丹凤农商行与被告干某、李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金融借款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后,被告干某、李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借款到期后还本付息,故原告请求被告干某、李某返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本案共同被告贺某、詹某、余某、何某、王某和李某某作为保证人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应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干某、李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丹凤农商行本金50万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4400元,被告保证人贺某、詹某、余某、何某、王某和李某某对此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名担保人承担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干某、李某追偿。
【法官说法】
一些人碍于亲情或义气,随便在借款合同中签字作保,一旦借款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就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相关法律规定中,对担保人在不同的情况下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等都有明确规定,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在连带担保责任期限内,债权人只起诉担保人,不起诉实际借款人也受到法律支持。
【法官介绍】彭家让:丹凤县人民法院庾岭法庭庭长、一级法官、丹凤法院第一批员额法官。
拍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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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目由华商报商洛记者站、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办
本期主持人: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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