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冲动型离婚法院受理后怎么判?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家事审判方式改革中,探索出向当事人下发离婚冷静期通知书的方式,最大程度挽救婚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官衷心希望你们双方静下心来,互相反思,用爱和智慧化解婚姻危机。”7月4日,丹凤县法院庾岭法庭发出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法官尊重当事人意愿,在预立案登记后给予双方3个月的冷静期,冷静期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离婚案件冷静通知书是法官和调解人员在当事人双方调解时,了解到双方感情还未完全破裂,有修复的可能性,往往当事人冲动提出离婚,在这种情况下,给离婚设置一个冷静期十分必要。经当事人同意,冷静期可设为3个月,也可适当延长至6个月,离婚冷静期的设计不仅是为了挽救婚姻,也是一种人性化的举措,释放出浓浓的法治温情,这也标志着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迈出了重要一步。
据了解,今年4月份,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到必须切实转变家事审判的司法理念,探索符合家事诉讼特点的诉讼程序,积极创新有效化解家事纠纷的机制。7月份,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推行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在丹凤、镇安法院率先改革试点。
8月23日,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家事审判改革媒体座谈会,会前观摩了丹凤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家事审判调解室,立案大厅专门“家事纠纷”窗口。让大家感受最深的是,丹凤县人民法院对传统的审判法庭进行了改造,将法庭的严肃性与家庭的温馨氛围有机结合,将家事审判庭打造成温馨的“会客厅”,缓解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
“坚持柔性司法、能动司法、全面保护理念,自7月1日起,凡新受理的家庭纠纷类案件,均以新的操作规程审理。”丹凤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彭荣军介绍,对于家事纠纷案件,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即给予高度重视,对个别特殊案件,采取当事人申请,根据案件情况作出人身保护令民事裁决,发放冷静期通知书并结合诉前和诉中调解等方式,全方位稳妥化解家庭矛盾,既保障了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和社会稳定,又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彭荣军介绍,基层法庭离婚诉讼案件占到了60%,可见比例较大,而当事人却往往不熟悉法律,无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日前,丹凤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已审理了两起人身保护令案件,发出了一份离婚案件冷静通知书,审理了家事审判改革第一案,发出了首份离婚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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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明书有效保护当事人隐私
近日,丹凤县人民法院寺坪法庭向一起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发出了首份离婚证明书,其出发点在于,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最终通过判决书或调解书来证明双方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而判决书或调解书上多少都会涉及当事人的婚恋史、感情破裂的原因及子女、财产、债务情况等个人隐私。
而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在办理过户、贷款、购房等事项时不得不出具法院的裁判文书来证明其婚姻状况,造成个人隐私暴露,不但会造成当事人尴尬,还极易造成个人信息泄露,且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有时可能页数过多,给当事人的保存和携带也造成了诸多不便。
而离婚证明书上仅涉及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如双方姓名、年龄、裁判文书案号和法律文书生效时间,不再涉及当事人离婚原因、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个人隐私问题。发放离婚证明书,不仅能有效保护当事人隐私,而且有利于保管、携带。
【法官释法】离婚证明书:双方当事人离婚,法院向当事人下发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在当事人办理子女入学、户口变更、房屋买卖等事务时,需要证明婚姻状况,而离婚法律文书里记载了结婚时间、有无子女、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而该证明书能有效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丹凤县人民法院寺坪法庭庭长 周建煜
人身保护令有效保护当事人权益
2017年4月1日,丹凤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有关规定发出首份“人身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赵某对曾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赵某骚扰、跟踪、接触曾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原告曾某与被告赵某于2016年2月登记结婚,双方均为离异后重组家庭,2017年2月,原告以感情不合为由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在诉讼中,原告向法庭递交了人身保护申请,请求保护其人身安全。办案法官经过认真审查,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过诸多矛盾,加之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更是心生怨气,在向法庭提交的答辩状中言词激烈,有暴力威胁倾向,并有威胁、骚扰原告及家人的可能。
为保护曾某及其家人人身安全,避免不安全事件发生,法庭遂作出了人身保护令裁定。该裁定书在向申请人曾某、被申请人赵某送达的同时,依照有关规定同时向公安机关、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作了送达,共同协助执行。此裁定的发出,既保护了原告及家人的人身安全,也能让原、被告在案件尚未处理结束前,冷静处理婚姻问题。
【法官释法】人身保护令:《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人身保护令可对当事人起到人身保护作用。
——丹凤县人民法院铁峪铺法庭庭长 冯瑞民
拍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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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目由华商报商洛记者站、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办。
本期主持人:陈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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