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老太把自己名下唯一的拆迁安置房过户给了孙女。在儿子离婚后,王老太却遭遇门锁被换、无处居住的困境。无奈之下,老人将家人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王老太居住权纠纷案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该房屋所有权系继受取得,王老太终身享有居住权益,判决将案涉房产交付给王老太居住。
说法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用、使用的权利,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居住权具有物权对世性、绝对性、直接支配性等特征。
本案中,王老太与子女在2008年订立有协议,约定由陆先生、施女士购买拆迁安置房供其居住直至终老。陆先生、施女士购置了案涉房屋,王老太也在其中居住多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及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的规定,不能确认协议约定的即为法律规定的居住权。但依据协议内容及王老太夫妇长期居住的事实,应保障王老太享有继续在该房屋内居住的权益。
此外,案涉协议书约定了房屋的户型、居住条件和居住期限,结合王老太夫妇长期单独居住及丈夫在其内终老的事实可以认定,王老太对案涉房屋享有的居住权益是独立的、排他的。被告陆先生、施女士作为案涉协议的签订人和义务人,小陆作为案涉房屋所有权人,有义务将案涉房屋交付给原告王老太居住。
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立法目的之一,是为充分发挥居住权扶弱、施惠的社会保障功能,保护弱势群体的居住权益。本案的判决虽未确认王老太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但从保护弱势群体及老年人的权益出发,确认王老太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的权益,这既是考虑了老人落叶归根的愿望,保障了其老有所居的权益,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平等、公正、尊老的价值理念。
律师简介
王文,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双学士,擅长办理婚姻家庭 (遗嘱见证)、房产纠纷、人身伤害、民间借贷、刑事辩护等方面的业务。
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
值班律师:王文
13205325341
香港中路18号福泰广场B座(市政府对面)1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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