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距离6月1日正式实施还有2天时间,其中第十八条规定,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
5月27日,《福建省儿童乘坐机动车使用安全座椅的规定》表决通过,要求不满四周岁儿童乘车必须坐安全座椅。该《规定》还明确了公安交管部门、驾校、幼儿园、新闻媒体的职责。其中,规定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将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纳入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内容;驾校应当对学员进行儿童安全座椅相关知识的培训;幼儿园应当将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纳入道路安全教育内容。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设置了警告和一百元以下罚款两种方式。
2015年1月1日,深圳正式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也规定:十二周岁以下儿童乘坐在副驾驶位置,或者四周岁以下儿童乘坐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儿童安全座椅的,将被处以300元罚款。
目前,我国已有深圳、上海、山东、内蒙古等地出台地方法规,要求四周岁以下儿童乘坐家庭乘用车时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其中深圳、广西、内蒙古和上海等地还相继出台了惩罚性措施。
而早在2014年8月,山东就将儿童安全座椅使用纳入了法律规定。《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未满四周岁儿童乘坐私家车上高速应当配备安全座椅,但规定并未对实施细则和处罚措施进行明确。
同样,虽然儿童使用安全座椅有了全国性立法,但目前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没有对安全座椅强制使用和儿童乘车安全制度进行更为细致的规定。对此,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很多问题不是单纯靠一部法律就能够解决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这个规则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未来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订、包括地方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修订,应当把这个问题写得更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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