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25日讯(记者 张展铭)今天,记者从省教育厅了解到,山东省出台《山东省教育督导责任区管理办法》,围绕教育督导责任区设置和督学配备、督学职责、运行机制、结果运用、督学管理等方面,提出21条具体要求,其中包括加强督学队伍建设,设立省、市、县三级督导责任区等。
《办法》明确了“设立省、市、县三级督导责任区,构建省市县三级联动、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相结合的教育督导责任区工作机制”的要求,督导责任区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进一步理顺。
对省、市、县三级责任区设置、督学配备,《办法》区分不同情况,明确了标准要求。在责任区督学配备数量上,省级督导责任区明确了数量标准,要求“每个省级督导责任区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省督学和3名兼职省督学”;市、县级督导责任区没有作出具体要求,只是原则性提出“结合实际配备责任区督学”。在督导责任区的设置上,提出“县级督导责任区按照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相关规定执行,也可根据教育规模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体现了务实作风。
《办法》提出了五条督政职责和七条督学职责。责任区运行机制中,提出推行“清单+随机+公开”的督导方法,要求“每次督导前制定督导清单,明确标准要求”,让责任区督学督导的目的更明确,可操作性和工作实效性进一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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