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赖皓阳)《山东省慈善条例》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有哪些亮点?对慈善募捐提出了哪些要求?记者采访了市民政局工作人员。
个人募捐需要与有资质组织合作
“山东省慈善条例对于发展慈善事业方面具有引领作用,尤其对于慈善募捐,明确提出慈善组织需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后,方可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公开募捐。”市民政局副局长王培杰表示,在烟台市,依法登记满两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此外,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10日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并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王培杰提醒市民,参加慈善募捐活动之前,应先核实活动举办方的合法身份和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可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查询该组织是否属于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发现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却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发现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
个人求助不得虚构骗取捐赠
作为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慈善条例》立足实际,回应社会关切问题,呈现出诸多亮点。《条例》对个人求助进行了规范,明确个人为了解决本人或者家庭的特殊困难,可以向慈善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城乡社区组织求助,也可以向社会求助。求助人应当对提供的身份信息、具体求助事项等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捐赠,不得以“慈善募捐”等名义募集款物。求助人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信息发布平台应当健全审核机制,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在显著位置向社会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发现求助人有虚构事实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并向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报告,协助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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