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跳单”行为所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据悉,这是该院首例适用民法典化解“跳单”纠纷案件。
2020年10月份,吕某将其一套房产挂在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处委托销售,售价120万元。同年11月份,陈某到某房地产公司浏览公布的房源时,看中了这套房屋。于是,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置业顾问便向陈某详细介绍房屋格局、价格等相关信息,并先后两次带领陈某及其妻子王某实地看房。陈某夫妻对该房屋非常满意,于11月9日向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交纳购房意向金2000元,并与某房地产经济公司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协议,约定以国家允许的成交总房款百分之二计算中介费佣金。
经纪服务协议签订后,陈某提出要与房主当面再协商房屋价格,某房地产经纪公司遂联系房主并组织双方面谈议价,陈某要求房价降为118万元,房主则坚持120万元不变。后来,陈某以房屋价格未谈拢为由,让某房地产经纪公司退还其交纳的2000元购房意向金。但随后陈某抛开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与房主私下达成了房屋买卖协议。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知悉后,将陈某、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中介服务费24000元。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及双方当事人的个人情况,该院办案法官认为,此案以调解结案对维护双方利益更为适宜,随即对当事人做了大量调解沟通工作,适用民法典规定充分向当事人辨法析理,最终促成当事人握手言和,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王希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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