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31日讯(记者 邹建明)《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4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要求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定期组织训练,每月至少开展1次救援行动演练。市县政府接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报省安委办。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属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安委会办公室,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根据《办法》,迟报或者漏报生产安全事故最高罚款20万元。《办法》还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不服从有关人民政府或者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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