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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女性维权有法可依

来源:潍坊晚报 2021-03-09 08:48   https://www.yybnet.net/

3月8日,女性的节日,职场女性的权益保护备受关注。作为职场女性,在工作中权益遭到侵害该如何维权?尤其是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劳动权利受到侵害时该如何维权?记者采访了山东担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炜超和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为女性朋友解答。

“三期”期间降薪合法吗?

答:任何单位不得因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若“三期”女职工的现工作岗位对其身体健康有害,用人单位应与其协商将其调到适合身体状况的岗位,但不得以其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薪。

“三期”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当女职工进入孕期之后,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也应当续延至哺乳期结束后才能终止,用人单位必须做的是“续延”,而非“续签”。

以怀孕为由解雇女职工合法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42条对“三期”女职工建立了特殊的职业保障机制,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三期”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违法解除。但这并不意味着女职工“三期”期间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以休产假为由拒发年终奖对吗?

答:年终奖是用人单位自主给予员工的一种福利待遇,并非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但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发放年终奖,用人单位就应根据约定履行义务。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以女职工休产假为由拒发年终奖。

用人单位招男不招女是否合法?

答:这种行为涉嫌对女性就业歧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了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之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同时,《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了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之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规定工作三年内不准生孩子是否合法?

答:生育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类似约定,亦属无效。

女职工结婚生子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

因产检频繁请假,单位能否按病假处理?

答:产检算工时,不能扣工资。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产检,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产检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用人单位将产检时间视为病假,按病假标准发放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

流产能否享有产假待遇?

答:流产也能享受产假待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可以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可以享受42天产假。

对于孕期流产的女职工,也享有相应的产假期间,该期间内工资应照常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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