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3日讯市北区同安路樱花苑小区前期物业公司不作为,65岁的徐中红于2019年决定竞选业委会主任,小区于去年1月正式成立了新一届业委会(本报曾报道)。小区前期物业公司撤离时,并未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租赁合同,导致一个300平方米左右的物业管理用房,长期被“租赁”。“在街道和居委会的协调下,物业公司口头承诺本月底下月初交出合同。”徐中红告诉记者,此前也曾答应交出租赁合同,但事后就没了下文。
樱花苑小区紧邻妇儿医院,租户不愿意出具手中的租赁合同,前期物业公司也不移交合同,因没有合同,不知道租赁到底何时到期,事情陷入僵局。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周宁宁律师和李亮律师现场询问情况后表示,新修订的《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随着新版物管条例的落地,以往存在于业主与物业之间的不少难点堵点问题将有法可依。具体到樱花苑小区,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前期物业公司撤离时,有义务将物业管理所必须的相关材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可能面临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及赔偿相关损失的法律责任。律师同时建议在街道已经介入的情况下,可以等待街道办和居委会、城管部门协调处理,如果到约定期限物业公司仍拒不移交有关材料,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观海新闻/青岛晚报记者徐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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