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自2021年3月1日起,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凡例、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新时报记者了解到,2020年12月25日,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指出《2020年药品目录》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2800种,其中西药部分1264种,中成药部分1315种,协议期内谈判药品221种。另外,还有基金可以支付的中药饮片892种。明确提出《2020年药品目录》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
经过这次目录调整,119种药品被调入目录,29种药品被调出目录,最终目录内共计2800种药品,其中西药1426种,中成药1374种,中西药比例基本持平。根据《2020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此次调整的目录外药品主要有7类:与新冠肺炎相关的呼吸系统疾病治疗用药;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药品;被相关部门纳入急需境外新药名单、鼓励仿制药目录或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药品;纳入国家集中带量采购范围集采成功的药品;2015年1月1日以后获批上市的药品,以及2015年1月1日以后适应症、功能主治等发生重大变化的药品。同时,考虑到各省原自行增补药品的用药延续性,本次也将“纳入5个及以上省级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纳入调整范围。
与往年相比,这次调整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谈判降价调入的药品数量最多,惠及的治疗领域最广泛。国家医保局共对162种药品进行了谈判,谈判成功119种(其中目录外96种,目录内23种),成功率73.46%,平均降价50.64%。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调整新增了17种抗癌药,其中包括PD1、仑伐替尼等新药好药,目录内癌症用药的保障水平明显提升。
山东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数据库,做好目录内药品对应工作,将本次调整中被调入的药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被调出的药品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
各统筹地区要结合医保基金负担能力和管理要求,完善《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内甲乙类药品相应支付办法。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乙类药品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个人首先自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或易滥用的药品,可适当提高个人自付比例。对规定有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进一步规范完善审核支付细则。
(新时报记者赵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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