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全媒体记者李珍
民法典出台后,关于全职太太“离婚时可以向对方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这一点,不少人存在疑问。最近,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就首次审结了一起适用民法典新规定的离婚家务补偿案件,就是涉及全职太太的离婚案件。全职太太王某结婚5年,在离婚诉讼中称,在婚姻存续期间,自己承担了大部分家务,要求对方给付家务补偿。法院一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男方给付女方家务补偿款5万元。这一判决,冲上了微博热搜。
为什么会有“家务补偿”?这5万元的计算标准又是怎样的呢?
针对此案,2月22日,记者先后采访了山东康捷律师事务所丁慧芬律师和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黄超律师,请他们从法律角度进行解读。
解读新法
“家务补偿”根据何在?
山东康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丁慧芬分析认为,案件本身已经是原告方第三次起诉,原告屡次起诉离婚表明离婚意愿强烈,因此法院支持了离婚的诉请,同时因为并没有明确的过错方,财产分割以平均分割的方式裁判。
对于“家务补偿”的问题,原告诉讼请求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16万元,最终法院支持了5万元。新闻稿中并没有提及原告如何举证证明其承担了主要的家务劳动,这一点也十分关键,比如双方的银行卡收入来源如何体现,比如支付家庭主要消费开支的付款人显示为谁,比如亲朋友邻的证人证言,再比如如今为了防控疫情而有可能存证的日常行动轨迹,这些都可以从侧面证实收入情况等。
从法律意义上讲,能够掌握家庭财富来源的人更可能有机会隐匿转移家庭财产,从而家庭主妇或主夫在举证家庭财产范围的时候就不具有先天优势,因此赋予他们补偿请求权可以弥补这一点。丁慧芬律师告诉记者,“主外的一方除了为家庭创造财富,同时也在积累成就感,主内一方则更多地在奉献、付出,有种牺牲精神,一旦离婚,个人感受是天差地别的。主内一方全身心付出的家庭因为离婚破裂了,主外一方家庭破裂却还有事业,离婚对双方的伤害值非常不同,这不单纯是感情上的伤害值,所以作为我个人来说很支持该法条。”
丁慧芬律师认为,新法条从法律意义上肯定了主内一方的付出应当在离婚时得到补偿,也鼓励主内一方不要有后顾之忧地为家庭付出,这是一个不容小觑的精神鼓励。
央视对此评论道:“每一次付出,都应该得到尊重和回报。很多家庭,夫妻双方在家务方面的付出是不一样。如果婚姻存续,付出较多的一方不会有怨言,也谈不上经济补偿;但如果离婚,付出较少的一方给与对方一定补偿,就是一种公平。用法律对家务劳动的价值作出肯定和保护,维护这种公平,是法律人性化的体现。”
法律保障
补偿标准如何衡量?
对于5万元的补偿数额,不少网友认为,“请个住家保姆少说5000块一个月,5年5万元,实在太少了”。
在丁慧芬律师看来,法官判决5万元的补偿款数额实际上是我国个税起征点以下月收入4500元左右人群的年收入水平,这个数额并不能实际补偿真正的家庭主妇或主夫的家庭付出,而是一种精神抚慰性质的补偿,毕竟家庭财产已经均分的情况下,理论上对方用以补偿的钱也是出自分割后的个人财产。
那婚后作为全职太太的女方,离婚时提出的经济补偿,法院应如何衡量补偿的标准呢?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超表示,全职太太,一般是指没有工作或辞去工作,只在家里照顾一家人衣食起居的女人。特征是没有工作,专注家庭起居;优点是稳定家庭起居;缺点是妇女失去工作的成就感和乐趣,很明显,全职太太是为家庭付出更多的一方。
在《民法典》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均没有对补偿标准进行明确,即只能由法官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在现今社会,每个家庭的情况都不一样,亦无法确定统一的标准。所以主审法官在经济补偿方面主要考虑的因素有:一是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二是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三是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四是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民法典》中的新法条是对原来老《婚姻法》中相关法律规定的完善。黄超律师表示,此前在离婚案件中,会对经济困难的一方给予经济帮助,经济帮助标准认定就两点,第一,是否吃低保,第二有没有房子居住。《民法典》中新法条等于是对全职太太权利的保障有所加强。
案件启示
还做不做全职太太?
“给未婚的女孩子一点建议,如果未来的另一半跟你说‘我养你啊’,那你先别急着感动,要想想万一他不兑现承诺你该怎么办。”丁慧芬律师表示,第一,要找个靠谱的对象,值得信赖懂得珍惜的人,彼此珍重才能白头偕老;第二,有可能的话可以写一个夫妻协议,把一旦离婚主内一方应当获得的补偿金约定一个确定的数额,也算主外一方给主内一方安心顾家的一份承诺;第三,最好还是不要做家庭主妇或主夫,虽然说女性生育后全职带娃的非常普遍,但也不要真的全扑到家庭上,可以在带娃过程中有自己的一份收益或自由职业,不要与社会脱钩,这不是经济可以弥补的;第四,如果有可能掌握家庭财产,一定要为自己进行投资和理财,这也是抵抗婚姻风险的一种经济手段。
黄超律师认为,结婚之后,男方照样工作,女方为了孩子和家庭辞了工作。男方的生活没什么变化,女方却在为家庭和孩子的付出中,一步步失去了自我。由于男女性别的差异,已婚已育的女性在职场上是受歧视的,单亲妈妈也一样受歧视,因为你有一个“拖油瓶”,你很难在职场上“大展拳脚”,更何况你还因为婚后做全职太太而脱离职场。“女人应多为了自己好好想想,经济独立不是为了让男人看得起,而是为了给自己一个后路。无论何时,都不要丧失养活自己的能力。不要轻易当什么全职太太。”
案件聚焦丈夫提离婚全职太太要求补偿法院判男方给付家务补偿五万
带孩子、买菜、烧饭、做卫生等等我们统称为“家务活儿”。在有些家庭里,妻子是全职太太,包揽了所有家务活儿。不过,时间一长,难免会生出一些矛盾。丈夫常会觉得,妻子没有收入还总是在花自己的钱,这让妻子很是委屈。近日,北京房山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
2015年,陈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2018年,双方开始产生矛盾,并于当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之后,孩子一直随王女士居住生活。
陈先生在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来又撤回了起诉。2020年,他再度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陈先生的离婚请求。
2020年10月,陈先生又一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妻子王女士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而且,婚后王女士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所以王女士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这一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离婚系双方自由、自愿的选择。
本案中,陈先生多次起诉离婚,且双方现分居已满二年,虽王女士不同意离婚,但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陈先生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双方陈述的意见,综合考虑本案的情况确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给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根据双方共同财产情况予以分割;就陈先生主张的共同债务,因王女士不予认可,且涉及案外人利益,本案不宜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
对于王女士要求的补偿款,因王女士在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王女士合法的权益,故现王女士要求陈先生给予补偿,理由正当;对于补偿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所述的生活情况等予以酌定,对于王女士过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孩子陈小兵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目前,该案还在上诉期内。
据澎湃新闻
知道多一点家务干得多,离婚时“多劳多得”?
《民法典》第1088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1090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四》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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