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2月11日,山东省政府网站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40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山东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作出修改(新版全文附后)。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原先规定:省科学技术最高奖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奖数量不限。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500项。
修改后规定:省科学技术最高奖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奖数量不限。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300项。
原先规定: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的奖金为每人100万元。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分别为10万元、5万元、2万元。
修改后规定: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的奖金为每人300万元。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山东省政府对《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具体修改如下:
1.将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
“省科学技术最高奖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奖数量不限。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300项。”
2.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和监督工作。”
3.将第六条修改为: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省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省科学技术奖学科 (专业)评审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4.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5.将第十三条修改为:
“省科学技术奖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确定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或者具有提名资格的机关部门提名。”
6.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九条第二款:
“省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并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7.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
“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的奖金为每人300万元.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省人民政府将根据科技、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提高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和奖金数额。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8.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管理办法,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9.将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的“推荐”修改为“提名”。
(原题为《山东省科学技术最高奖奖金:每人100万提升至300万》)(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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