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日报》消息 近日,省司法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全省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山东省法律援助的服务形式及其补贴标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意见》明确,法律援助补贴是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所属单位或者个人的费用。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具有公职身份的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一般服务事项不得领取补贴,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领取基本劳务费,实际产生的办案直接费用,从法律援助机构日常运行或业务经费中列支。
根据法律援助的不同服务形式,补贴分为办案补贴、值班律师值班补贴、法律咨询补贴、认罪认罚案件法律帮助补贴等类型。补贴一般由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用构成,并分别规定了各类补贴的构成及核算方式,明确了补贴支付的有关要求。《意见》要求各地建立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推行补贴标准与办案质量挂钩的差别化发放机制,提升法律援助机构人员专业素质和监管能力,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
近年来山东省法律援助的服务形式不断增加,案件数量年均增幅在20%左右,案件质量在全国同行评估中连续多年位居第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占比近50%,有效维护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戴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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