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青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郭铁钧表示,即将施行的《民法典》中规定了一种新的物权即居住权。居住权是一种非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的占有与使用的权利。
居住权具有专属性,专属性主要体现在其不得让与或继承。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权利人不能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在权利人去世后居住权也不能被他的继承人继承,也就是说居住权随着权利人的去世而不复存在。同时居住权也具有无偿性,带有一定的恩惠色彩。居住权比租赁房屋更能保障人长期拥有稳定居住场所的需要。基于居住权的以上两种性质,例如案例中的老人便可以通过用自己所有的房屋为另一半设立居住权这一办法,既能够保障另一半在自己过世后能够居有定所,又能够保证另一半过世后自己的子女仍能合法地继承自己所有的房屋。 “这就意味着,房产在当事人去世后,可以由其指定的人居住,但居住权不能转让、继承,因此居住人在世的时候可以居住,但在居住人去世后,房产的归属仍然由产权人控制。 ”郭铁钧律师说,这极大地方便了老年人对自己权益的保护,既可以照顾配偶的生活,也维护了家庭财产的利益。
同时也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我们口头上答应让另一半居住,另一半就享有了居住权,根据《民法典》对居住权设立的相关规定,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才设立。
观海新闻/青岛早报记者宋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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