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学清:
你们于2012年 05月17日在我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借款金额叁拾万元整,并与我行签订了《 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作为债务人,你们未能按时偿还我行贷款本息,为此我行已将上述合同中对你们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担保物权、未到期债权等)转由山东光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继续享有。特此通知你们该事项。请立即向山东光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债务。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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