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11日讯(记者赵晓林)《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草案)》日前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中国共产党领导山东军民创造形成了丰富的红色文化资源,其中既有革命文物,又有革命精神。随着近年来保护传承力度不断加大,山东省的革命文物已形成沂蒙、胶东、渤海、鲁西等四个保护利用片区,沂蒙精神等也在全省大力弘扬。
《条例(草案)》总则明确规定红色文化的保护传承,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同时规定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加强沂蒙精神等红色文化的研究;传承和弘扬红色文化应当尊重历史史实,禁止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红色文化遗存,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条例(草案)》规定每年7月为本省的红色文化主题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集中组织开展红色文化宣传、教育活动,讲好“山东红色故事”。规定国家公职人员新入职时、中小学生在清明节和重要纪念日前后应当到英雄烈士纪念场所开展具有庄严感和教育意义的主题活动。
《条例(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红色文化遗存包括重要机构、重要会议、重要事件、重大战役、重要战斗的遗址、遗迹、旧址和代表性实物;重要人物的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殉难地和遗物;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纪念设施;重要的著作、手稿、文电、报刊、影像等文献资料;其他重要的遗址、实物和纪念设施。
《条例(草案)》还提出,因地制宜发展红色旅游,完善道路交通、信息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红色文化旅游品牌;探索智慧旅游等红色旅游新模式,培育红色旅游景区,打造红色旅游线路,研发红色文化创意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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