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杨润勤 通讯员 栾振兴 赵洪涛 报道
本报济南讯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9月10日起,委托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由相关受委托单位实施。
根据工作需要,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启用“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实施审批备案专用章”15枚、“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实施执法专用章”5枚。“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实施审批备案专用章”和“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实施执法专用章”在各受委托单位委托事权范围内使用时,与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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