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赵小菊 报道
本报济南讯 记者从省市场监管局获悉,山东省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生产经营备案有关事项,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委托实施机关)备案,取得备案号。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网络食品生产经营备案实行全程网办,备案部门完成备案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备案信息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开,供公众查询。山东省市场监管部门将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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