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6日讯近日,省民政厅发布《山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暂行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公告,“小镇”“首府”等名称或将禁用。
征求意见提出,建筑物、住宅区名称应含义清晰明辨,积极、健康,符合公序良俗、社会主义道德要求,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弘扬传承区域地名文化,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等自然和人文特征;通俗易懂、照顾习惯、利于传承、便于记忆;使用规范汉字书写、普通话读音,其罗马字母拼写形式符合《汉语拼音方案》《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字地名部分)》等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禁止使用人名、外国地名或者其音译汉字名称;名称与其使用功能、建筑规模相适应,做到名实相符,不片面夸大其词、离奇古怪或者故弄玄虚。
建筑物、住宅区名称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避免使用单字、通名避免重叠;建筑物名称可以在通名前加功能限定性语词,一般不超过8个汉字;包含政区名称时原则上应当在其后加缀专属字号;住宅区名称亦可以在通名前加修饰性语词,一般不超过6个汉字。
此外,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禁止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中央、国际、世界、天下、宇宙、万国等词义明显过大的词语(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使用“特区”“首府”“小镇”等具有专属意义的词语;禁止使用“·”“-”等非文字符号、阿拉伯数字、外文或拼音字母;禁止使用皇帝、皇庭、御府、帝都、王府、相府、官邸、公馆等古代帝王的称谓以及历史上的官衔名、职位名的词语(具有特定历史、宗教背景的除外);禁止使用描述商业信息(如企业的名称、简称、字号、商标)的语词、行政区划名称(本项建筑物名称除外);禁止使用具有比较意义、可能贬低其他建筑物名称含义的数字、序数词或其他词语;禁止使用其他含义不健康、容易产生歧义或违背政策法规、公序良俗的词语或者内容。
建筑物、住宅区的通名语词应当与地名类别属性相适应,禁止使用其他地名类别的通名作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通名。(兰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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