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齐静 报道
本报济南讯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进一步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省民政厅近日发布《山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暂行规定(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草案,建筑物、住宅区名称应使用规范汉字书写、普通话读音,禁止使用人名、外国地名或者其音译汉字名称。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住宅区、建筑物出现。但由于对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管理缺乏操作性规范,导致建筑物、住宅区命名随意性大,格调低俗、名不副实等问题逐渐凸显。对此,草案明确建筑物、住宅区命名时,禁止使用以下语词和字符,包括中国、中华、宇宙、万国等词义明显过大的词语;“特区”“首府”“小镇”等具有专属意义的词语;皇庭、御府、帝都、王府、公馆等古代帝王的称谓以及历史上的官衔名、职位名的词语(具有特定历史、宗教背景的除外);具有比较意义、可能贬低其他建筑物名称含义的数字、序数词或其他词语。
草案还提出,地名命名更名管理职能部门在受理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申报业务时,应当对其名称的重复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现行地名管理法规、政策规章和本规定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告知申报人更换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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