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谢焕海 褚晨曦
记 者 左丰岐 报道
本报济南讯 日前,山东省印发《山东省能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明确涉及能源行业的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管理、煤矿教育培训等5类40项行政处罚事项的具体裁量基准,规范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切实提高能源主管部门的执法质量和公信力,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实施。
本次公布的《基准》主要内容包括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裁量范围、违法行为阶次和裁量基准。适用处罚的具体违法行为有:
煤炭管理2项,包括对未达到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处罚;对擅自采用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处罚。
电力管理10项,包括对未设立电力设施安全标志的处罚;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的处罚;对从事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交易设施行为的处罚;对从事危害电力线路、变电站设施行为的处罚;对在电缆保护区、输送管路保护区内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处罚;对在距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5米和10米的区域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的处罚;对不安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毁损、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的处罚;对窃电的处罚;对供电企业实施损害用户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石油天然气管理方面3项,包括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未履行法律义务行为的处罚;对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处罚;对违法在石油天然气管道附近进行施工的处罚。
安全生产管理方面19项,包括对承担煤矿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安全生产培训不符合规定的处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罚;对煤矿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规定的处罚;对重大危险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处罚;对煤矿企业(煤矿)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对煤矿企业(煤矿)拒绝、阻碍负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对煤矿企业(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处罚;对煤矿企业(煤矿)未按规定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对煤矿企业(煤矿)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事故的处罚;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的处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有关人员和中介机构的处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评价、涉及、施工和验收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关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罚;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处罚。
煤矿教育培训6项,包括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并上岗作业的处罚;对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工作计划的处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对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基准》规定,在依据裁量基准进行具体执法过程中,应把握合法性、合理性、公开公正、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五个原则。做到四个明确,即明确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基准》细化10种危害电力安全的行政处罚事项,结合一线执法工作实际,按照情节轻重详细规定三种不同位阶的处罚标准:对实施违法行为但未造成实际损害的违法主体,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为主;对实施违法行为但拒不整改的违法主体,根据违法行为严重程度,规定相应罚款范围;对拒不整改且造成严重损害的违法主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详细制定从重罚款梯度,体现教惩结合、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
按照事前预防、事中控制的原则,《基准》对煤矿安全类违法行为规定了详细的裁量标准。范围包括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的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行为、煤矿生产单位对事故的提前预警等21项处罚事项。着重体现防范风险于未发,全力规避事故风险的原则。同时针对救援不力、甚至故意漏报、瞒报事故等的重大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设置了从重处罚的执行标准。
《基准》详细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危害油气管道安全的各种违法行为,结合工作实际对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进行划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制定相应裁量基准,填补了在油气管道保护方面裁量幅度的空白,为油气管道保护提供更为明确的执行依据。
《基准》针对执法依据中具有行政裁量权的处罚规定进行细化、量化,细化法律法规规章条文,形成裁量具体标准,规范行政处罚幅度,形成客观化执法标准,为各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省能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好《基准》,加强业务培训,熟练掌握裁量基准设置的处罚阶次,严格按照裁量基准规定的内容进行执法,进一步提升能源行业依法行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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