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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如何维权?

来源:济南日报 2020-06-19 11:10   https://www.yybnet.net/

市民张先生来电咨询:他在某公司工作,约定每月工资3000元。今年2、3月份疫情期间,单位只发了约定工资的一半,4月份又未经自己同意在约定工资基础上少发了500元,而且自其去年参加工作以来,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因为单位无故扣减自己工资的原因,他想提出辞职。咨询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答复:首先,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或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均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此为由,向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且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其次,依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鲁人社字〔2020〕10号)要求,延迟复工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参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自停工之日起,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一般为1个月),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2月份单位应该全额支付张先生工资,3月份如果张先生所在单位未停工停产且安排张先生正常工作的,单位也应当足额发放工资。再次,单位不能随意降低员工工资,如企业确无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员工工资标准的,应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企业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当及时提高工资标准。据上,建议张先生先与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到单位所在的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除要求单位补足工资外,还可以同时要求单位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本报记者 杨晨 通讯员 宋军 戴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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