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孝顺,甚至虐待老人,是否还具有继承权?不会写字、不方便订立遗嘱,还有没有其他方式可以依法订立遗嘱……这些问题在《民法典》中都有了最新的答案。记者日前采访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和家家事团队负责人姜婷律师,由其对《民法典》继承编中的内容进行解读。
◆录像、打印等遗嘱形式被认可
【案例】市民张先生今年70岁,家里有两处房子,为避免儿女将来因房产而起纷争,想事先立一份遗嘱,但是他本人不识字更不会写,不知道该怎么做。
【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律师解析】按照之前《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只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民法典》在继承法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像张先生这样的情况就可以采用录像遗嘱的形式,通过口述同步录音、录像的形式把自己财产分配的真实意思表示出来,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录像遗嘱。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打印遗嘱还是录像遗嘱,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才能生效。
◆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案例】市民刘女士的大姑和大姑父因有重男轻女思想,所以在身后事处理上,一直偏向于儿子,并在多年前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所有房产指定由儿子继承。但事与愿违,公证遗嘱订立不久,儿子儿媳就变相虐待老人,后来一直由女儿女婿照料他们的生活。现在刘女士的大姑和大姑父又自书了一份遗嘱,指定由女儿继承财产。这份自书遗嘱是否有效?
【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律师解析】按照现行《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是没法否定之前所立公证遗嘱的,如果要按自书遗嘱安排继承,必须再做一次公证。鉴于公证手续相对复杂,再次公证往往存在很多现实的障碍,规定公证遗嘱优先实质上有违遗嘱自由原则,限制了遗嘱人的遗嘱撤销权。《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保障了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更好地保障了财产主体处分其财产的自由。当然,以最后一份遗嘱作为所有遗嘱里的有效遗嘱,前提必须是有效,其形式要件要非常完备,符合法律规定要求。
◆增加继承“宽恕制度”
【案例】市民李先生的外公和外婆有一儿一女,李先生的舅舅很多年前就表示,将来两位老人的养老送终都由他一个人负责,不需要李先生的母亲参与。李先生的舅舅和舅妈把老人接到家里后,因家庭琐事不仅虐待老人,还将他们赶出了家门。现在,李先生外公外婆的房产即将拆迁,能分两套房子,李先生的舅舅还能获得房子的继承权吗?
【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律师解析】上述案例中,李先生的舅舅明显存在虐待被继承人的情形,按照《继承法》规定,只要继承人存在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就不能再享有继承权了。不过《民法典》规定,“若继承人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也就说,若李先生的外公外婆在临终前表示宽恕了其行为,那李先生舅舅的继承权就恢复了。
本报记者王首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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