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抚恤关系由部队向地方迁入时,一般不予复查,在其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等情况下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以复查鉴定结论为准
◆审批时限全部压缩一半,伤残等级评定时限由原国家规定120个工作日缩减至60个工作日,退役军人抚恤关系迁入由原来的60个工作日缩减至30个工作日
□记者齐静报道
本报济南讯近日,省退役军人厅出台《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简化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程序,退役军人抚恤关系由部队向地方迁入时,一般不予复查,在其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等情况下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以复查鉴定结论为准;审批时限全部压缩一半,伤残等级评定时限由原国家规定120个工作日缩减至60个工作日,退役军人抚恤关系迁入由原来的60个工作日缩减至30个工作日。《细则》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细则》主要适用于具有山东省居民户籍的人员,包括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细则》也适用于退出现役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
根据《细则》,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
《细则》明确,伤残人员本人(或者其家属)每年应当与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一次,通过见面、人脸识别等方式确认伤残人员领取待遇资格。当年未联系和确认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通过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等形式及时联系、确认;经过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后60日内仍未联系、确认的,从下一个月起停发伤残抚恤金和相关待遇。中止抚恤的伤残人员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取消通缉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经本人申请,并经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从审核确认的下一个月起恢复抚恤和相关待遇,原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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