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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遇难题 翻翻民法典

来源:潍坊晚报 2020-06-08 08:56   https://www.yybnet.net/

婚姻中对方欠的债你有没有义务还?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要听谁的……这些问题在《民法典》中都能找到答案。记者日前采访了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和家家事团队负责人姜婷律师,由其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内容进行解读。

◆谁才是你的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律师解读: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等概念,在多部法律法规中均有出现,这些法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家庭、血亲、姻亲之间的权利义务,甚至是经济利益的分配。由于现行的法律对于这些关系并没有统一,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产生争议。《民法典》应司法实践需要对这三个概念作出正式界定,有利于法律概念和司法实践的统一。

除了配偶和直系血亲之外,亲属还包括旁系血亲及姻亲(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范围很广。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子女、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这意味着,不同住的配偶、父母、子女也是彼此的家庭成员;同时,结合上述定义,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尽管住在一起,但是他们之间既不是近亲属,也不是家庭成员。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解读:我国的《婚姻法》中未规定夫妻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有明确的规定,《民法典》将这规定升华至法律层面上,算是填补了现行《婚姻法》的空白,使得法律更贴近生活,将性别平等理念体现在具体条款中。也就是说,处理日常生活事务时,夫妻互为代理人,无需对方授权,而代理后果由双方承担。

◆明确劳务报酬、投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律师解读:如今家庭财产模式变得多种多样,诸如劳务报酬、投资收益等究竟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较大争议。《民法典》将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列为夫妻共同财产,让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变得“不留死角”。

◆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三层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律师解读:这条可用三句话概括:夫妻共债共签及一方欠债另一方事后追认的是;一方欠债用于家庭生活的是;一方欠债超出家庭生活的不是,但债权人能够证明的是。这一规定保障了夫妻双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从源头上杜绝“被负债”的现象,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有积极的意义。

◆加强了对于配偶一方转移等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制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读:相较以前条款,该条款删除了“离婚时”,意味着对于一方侵害另一方权益不再以离婚时为前提;增加“挥霍”事由。以前的《婚姻法》条文中没有“挥霍”事由,到底如何认定,还是靠当事人的举证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增加子女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律师解读:《民法典》在《婚姻法》第三十条尊重父母婚姻的原法条基础上,增加了不得干涉父母离婚,使法律对于尊重父母婚姻的表述更加完整。

◆增加亲子关系异议之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律师解读:由于现代婚育观念的转变,涉及亲子关系的诉讼不断增加。该法条诉讼立法层次大幅提升,有权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主体由夫妻一方改为父母,明确了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提起亲子关系的主体资格,弥补了之前的漏洞;明确了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主体资格。此次修改赋予成年子女权利,使之不再被动等待父母提起此项诉讼。

◆诉讼判决离婚又增加了一条途径——分居满一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部分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律师解读:该项离婚的法定情形在现行的司法实践中已有引用,只是没有立法规范。《民法典》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对于欲离婚的人来说,可以更好地进行预判,有效避免另一方无缓和矛盾、挽回婚姻的意愿而故意拖延时间不同意离婚的情况。同时也能促使不愿离婚的一方积极和好,避免长期分居这种不稳定的婚姻状态。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应注意固定分居满一年的证据。

◆两周岁以内的子女抚养权原则不再有争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部分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律师解读: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民法典》将“哺乳期”改为“两周岁”,充分考虑到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与母亲更具天然的依恋关系。进一步明确了法院在处理已满两周岁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所遵循的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化。

◆离婚财产分割增加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律师解读:关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现行《婚姻法》规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典》虽然只是增加了“无过错方”四字,实际上是以国家立法形式回应了民众的善良期盼。之前,很多民众想当然地认为对于有出轨、家暴的一方应少分财产甚至“净身出户”,实际上这些于法无据,现在则是有法可依。

◆离婚补偿救济不再限于“分别财产制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律师解读:现行《婚姻法》下的离婚补偿救济制度仅限于“分别财产制下”。分别财产制度就是夫妻双方在婚姻缔结时对两人婚后获得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不完全共同共有。《民法典》离婚补偿救济删除“分别财产制下”是立法的进步,是对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人的保护。

◆离婚损害赔偿增加“其他重大过错”事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律师解读:以前离婚损害赔偿只有前四项,现在增加了第五项的兜底条款,为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自由裁量权提供了一定空间。此条兜底条款未来在司法实践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也可能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增强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

◆收养年龄限制30岁以上才够格,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年龄应相差40岁以上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律师解读:与《收养法》相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收养规定还有如下变化:一是可收养人数的变化,即允许无子女收养人最多可收养两名子女。二是被收养人的年龄由原来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统一修改为未成年人。三是增加了收养人的条件,即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关收养的法律规定将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落实到收养工作中,同时亦明确收养应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

本报记者宋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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