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草案第六编“继承”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此外,草案第四编“人格权”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
完善继承权法定丧失制度,增加继承人宽恕制度
第六编第一章规定了继承制度的基本规则,重申了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规定了继承的基本制度。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增加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草案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二是增加规定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对继承权法定丧失制度予以完善(草案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明确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完善代位继承制度
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等均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的继承方式。第六编第二章规定了法定继承制度,明确了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以及遗产分配的基本制度。同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增加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草案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删除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定
遗嘱继承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处理遗产的继承方式。第六编第三章规定了遗嘱继承和遗赠制度,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了遗嘱继承制度:一是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草案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二是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成为扶养人
第六编第四章规定了遗产处理的程序和规则,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有关遗产处理的制度:一是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草案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草案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二是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草案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三是完善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制度,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草案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机关、企业、学校有义务防止和制止性骚扰
第四编第二章则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具体内容,并对实践中社会比较关注的有关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一是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鼓励遗体捐献的善行义举,草案吸收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草案第一千零六条)。二是为规范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明确从事此类活动应遵守的规则(草案第一千零九条)。三是近年来,性骚扰问题引起社会较大关注,草案在总结既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草案第一千零一十条)。
保护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网名
第四编第三章规定了姓名权、名称权的具体内容,并对民事主体尊重保护他人姓名权、名称权的基本义务作了规定:一是对自然人选取姓氏的规则作了规定(草案第一千零一十五条)。二是明确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草案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有权请求更正删除
第四编第五章规定了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内容:一是为了平衡个人名誉权保护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草案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了规定(草案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六条)。二是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更正或者删除(草案第一千零二十八条)。据新华社
>>>观点最后立的遗嘱,真实合法就有效
打印遗嘱、录像遗嘱均可以体现公民的真实意思表示,从本质上来讲被真实记录下来的最后订立的遗嘱,只要处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就是有效的。
□半岛记者李珍王洪智
山东康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丁慧芬告诉记者,现行继承法对遗嘱形式的规定十分有限,局限于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五种形式,并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也就是说已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其他形式的遗嘱即便订立时间在公证遗嘱之后也不能排除公证遗嘱的效力。但公证遗嘱只能代表立遗嘱当时的想法,不能代表往后余生就不再改变了。
丁慧芬律师认为,口头遗嘱的存在就是为了解决危急时刻无法周全程序而无奈以口头方式订立遗嘱的情形,从举证角度讲可能确实存在一定困难,但这是如何证明的问题,不应当从立法上直接规定此类遗嘱不能与在先订立的公证遗嘱相对抗,这与民法领域公民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相冲突,因此在此次民法典草案编撰的过程中,对“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做出了很大变革,删除了该规定,让公民意思自治原则得以充分体现。
“关于口头遗嘱的订立规定了仅在危急情况下才适用,危急情况消除后应当以其他形式订立遗嘱,这也是必要的,毕竟口头遗嘱形式简陋不利于保存,口耳相传也容易因语焉不详和记忆问题造成遗嘱内容无法完整保存。”丁慧芬律师介绍,公证遗嘱之所以能够长期以来从立法上被授予优先地位,有其证据完整程序严谨的优势,可以很大程度上排除伪造变造遗嘱的可能性,但这是证据角度的证明力的问题,不是遗嘱本身的效力问题,任何形式的遗嘱都是为了保存遗嘱内容所做的,遗嘱内容能够得以真实保存才是最重要的。形式的选择是公民的自主权利,打印遗嘱、录像遗嘱均可以体现公民的真实意思表示,从本质上来讲被真实记录下来的最后订立的遗嘱,只要处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就是有效的。
>>>观点合理平衡保护肖像权与公共利益
针对利用信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草案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肖像权。
□半岛记者李珍王洪智
据青岛大学法学院教授丁燕介绍,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针对利用信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草案第1019条第1款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据丁燕介绍,为合理平衡保护肖像权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结合司法实践,草案规定了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规则。草案第1020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是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是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是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是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是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此外,草案第1023条第2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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