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山东省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山东省常态化疫情防控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指引》,有发热、干咳、集中(居家)隔离、就医人员及探望和照护病人等六种情形应佩戴口罩。公共交通工具及场站、人员密集场所等提倡佩戴口罩。
一、应佩戴口罩的情形1.有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人员或与上述人员接触时;
2.集中(居家)隔离、出院康复的新冠肺炎感染人员或与上述人员接触时;
3.就医人员及探望和照护病人时;
4.在疫情防控期间,入境人员从入境开始到隔离结束;
5.在人员密集的封闭场所、与他人小于1米距离接触时;
6.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密闭公共场所工作的营业员、保安员、保洁员、司乘人员、客运场站服务人员、警察等人员。
二、提倡佩戴口罩的情形
(一)公共交通工具及场站
7.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码
头、公交车站、地铁站等人员密集、流动频繁的公共交通场站;
8.乘坐飞机、火车、公交车、轮船、出租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人员密集场所
9.商场、超市、宾馆、餐馆等人员密集、流动频繁的场所;
10.前往养老院、福利院、精神卫生机构、监狱、看守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外来人员。
(三)其他情形
11.按照行业要求必须佩戴口罩的行业、岗位和情形;其他无法排除风险的情形。
公众应随身备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本指引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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