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
沸沸扬扬的大学生虐猫事件,仍在发酵中。据报道,针对原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范源庆虐猫卖视频的做法,4月30日,来自各地的12位动保人士,以“侵犯健康权”为由,分别在当地法院同时向其提起民事诉讼。这在国内尚属首次。
不可否认,作为当事人的范源庆已付出代价。虐猫事件曝光后,他成了众矢之的,大学方面随后公告表示对其予以退学处理……但这都不是法律上的惩罚。以此而言,动保人士意欲通过诉讼,让其付出更重的民事代价,也是不得已而为之。若诉讼成功,对类似事件,无疑是种震慑。
但从法律上看,这种基于义愤的“集体诉讼”,很可能是“无用功”——法律保护的是人的健康权,动物的健康权并未载入法律,以此为由起诉,必然面临现实法律困境。而且,严格来说,该事件中,并没有人因他人过错而造成民事权益受损,这些提起诉讼的动保人士,属于无直接利害关系者,并非民事诉讼法上的适格主体。
然而,虐待动物现象发展到现今,已经成为一个影响大众的法律问题。就在几天前,有媒体爆出,范源庆虐猫事件曝光后,一些平台封禁了一批相关账号和群聊,但其背后还有更大的虐猫群体,通过“游击战”不断换账号等方式躲避审查。
这类残忍的虐待行为,以满足个体的畸形欲望为前提,既让更多动物遭殃,也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拉低了社会文明底线,对公众心理造成不良刺激,当受法律规制。从很多国家的立法看,虐待动物者往往要承担从道德到法律的双重责任。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立法也当作出相应调整,及早通过《禁止虐待动物法》,捍卫社会文明底线。
此次动保人士联合起诉虐猫者,可看作是对动保法律打补丁的敦促。而现行法律下,对于虐猫行为,在道德谴责之余,如果在网上传播,扰乱公共秩序,也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但长远来看,或有必要在立法上实现突破,适当扩大动物保护范围,也切实提高虐待动物的法律成本。
□欧阳晨雨(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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