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规定了监督保障措施及法律责任。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自然灾害防治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相应的法律责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从技术支撑、资金保障、救援队伍等方面加强对自然灾害风险防治的监督与保障。一是编制综合防治规划和专项防治规划,并健全完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风险评估、监测预警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标准体系;二是建立完善专家咨询制度,鼓励支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三是设立自然灾害风险防治专项资金,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四是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调动体系,科学确定应急物资储备品种及规模,并鼓励支持社会化、市场化应急物资储备;五是依法编制自然灾害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演练和评估;六是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合理配备救援人员和装备,全面提升综合救援能力;七是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责任制、明确督查、通报或者约谈、挂牌督办等;八是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有关专业机构参与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全过程,构建社会化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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