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济南消息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预案》指出,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或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省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
《预案》提到,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上一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案》提出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支持系统,重点进行环境污染的警源分析、警兆辨识、警情判定、警度预报、警患排险工作,为预警发布提供技术支持。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同时,还将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等。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或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或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省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或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省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或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山东商报·速豹新闻见习记者樊鹏莉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及划分标准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响应,由事发地设区的市政府组织实施;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响应,由事发地县级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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