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山东省高速公路车辆清障救援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清障救援服务收费行为,切实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近日,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下发《关于规范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清障服务收费行为,新规定将自5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清障救援机构实施救援清障服务应与当事人签订服务协议(当事人重伤或死亡等特殊情况除外)、协议应载明服务单位、救援时间、拖移地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并向当事人提供结算清单及税务票据。其还进一步明确了山东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清障救援收费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自觉接受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该《通知》自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
记者查阅发现,新《通知》是在原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下发的《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清障服务收费的通知》到期之后新印发。新的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调整,部分收费标准略有上调。新标准对不同车型拖车、吊车的收费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还明确吊车费是指将被救援车辆施救吊装并在停车场完成吊卸收取的费用,在同一事故现场,同一辆吊车对两辆以上事故车辆施救,每辆按60%计收,拖车费从现场拖车救援时计收。救援过程中拖车同时开展吊车作业,收取拖车费后,吊车收费按50%计收。换轮胎按每个50元(每车150元)计收;解刹车按每轴50元(每车150元)计收。需要铲车或叉车装卸货物的,均按基价300元/车·次、货物装卸费40元/吨(不足一吨按1吨计)计收;人工装卸货物的按80元/吨(不足1吨按1吨计)计收。本《通知》规定的货物装卸费是指从被救援车辆卸载至场地并从场地装运至转运车辆收取的费用;从被救援车辆直接装至转运车辆或装、卸分离时,按装卸费的50%计收。救援车辆到达现场,因车主原因不需救援的,按基价的60%计收;吊车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被救援车辆(货物)的停车看护费执行各市收费标准,但空车不得超过30元/车·天,载有货物车辆(包括货物)不超过35元/车·天,单独货物不超过20元/吨·天。
《通知》还明确,以上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通知》未列入的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车主与清障救援机构协商确定,存在争议的,通过价格评估、调解等方式解决。记者周晓晴
山东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拖车车型基价(拖行10公里以内收费标准)(单位:元/车□次)拖行费(拖行10公里以上,在基价基础上增加的费用标准,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单位:元/公里)
一类车35010
二类车45015
三类车50020
四类车60025
五□六类车70030
使用平板车的,一□二类车按上述收费标准执行□三类车1100元/车□次,四类车1300元/车□次,五□六类车1600元/车□次
更换车头牵引的,按1300元/车□次计收
吊车一类车400元/车□次
二类车800元/车□次
三类车1200元/车□次
四类车1600元/车□次
五□六类车2500元/车□次
吊货物2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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