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记者 王娟 李珊
4月9日,出租车司机吴师傅遇到了一位外卖小哥,骑着摩托车穿梭于车水马龙的机动车道上,吴师傅按喇叭提醒,却因此惹怒了对方,最终被其逼停在路口。
对于这位任性外卖小哥的行为,引起不少市民的吐槽,出租车司机一直按喇叭的行为不少市民也认为不当。
4月11日,日照公安交警对二人做出了处罚。
而处罚结果又引起了市民讨论。啥是不按规定鸣笛?怎样是正确鸣笛?这些交通知识我们确
实应该好好学习学习。
事件经过:外卖小哥突然变道直行车道出租车司机急按喇叭,结果被逼停了
4月9日下午2点48分左右,出租车司机吴师傅载着乘客由东向西正常行驶在济南路上。快到北京路路口时,一位外卖小哥突然从左转车道变道到了他所在的机动车直行道上,当时情况危险,吴师傅下意识地按了一声喇叭提醒。
接着,外卖小哥还是一直行驶在中间直行车道上,并没有再变换车道驶向外侧安全车道的意思。“因为我载着乘客着急赶路,他的车速又比较慢,当时想着在绿灯时通过路口,所以心急之下我又按了几声喇叭。”吴师傅说,但这一行为却惹怒了快递小哥。
记者通过视频听到的,吴师傅的出租车鸣笛声断断续续地响,持续时间有点长。
最终,外卖小哥骑得越来越慢,吴师傅只能跟着减速,否则稍一踩油门就会撞到外卖小哥车上,“最后,外卖小哥通过红绿灯停止线后直接停下挡在我车前面,把我给逼停了,当时我后面有五六辆车被堵,持续几秒钟后,红灯就亮了起来。”吴师傅表示,当时他也挺生气的,跟他大吼了几声,下车表示要报警,对方见状立即左拐,骑车走了。
市民吐槽:我也经常遇到这样的事有诉苦,有建议,有人认为“各打五十大板”
对于两人在路上的行为,一经媒体发出,在网上立即引起了市民的“吐槽”与讨论。有的网友表示也遇到过这样的事,有的认为外卖小哥明显不对,有的认为吴师傅也有过错,双方应该“各打五十大板”。“大兜子”留言:我那天在烟台路也碰见一个红灯,骑电动车的大爷左转直接骑到了我行驶的车道上,我都要刹不住车了。
“正阳路彭于晏”认为:摩托车虽然也是机动车,但是济南路辅道那么宽,小哥不应该在机动车最中间或最左侧那个车道行驶,而且随意变道真是很危险的。“清风”认为:出租车没错,摩托车不应该在正常车道上行驶,何况还是故意堵车……
也有网友认为,出租车司机一直按喇叭的行为也不文明。“马赛不旋”认为:道路是公共资源,不是汽车或摩托车独有的特权。一直按喇叭,也是一种不礼貌的行为。
还有的网友认为双方都有错。“云朵儿”:都有责任,不停地按喇叭肯定会惹怒驾驶人。外卖小哥是不对,可是作为司机要有好的解决态度。
有的网友直接提出疑问:出租车司机是按喇叭提醒一下注意安全,结果外卖小哥还不乐意了,谁能告诉我喇叭应该什么时候按?
最终结果:外卖小哥、出租车司机都受到处罚
事后,日照公安交警第一时间找到出租车驾驶人吴某、摩托车驾驶人刘某,将二人传唤进行询问查证。经查,出租车驾驶人反映情况基本属实。
4月11日上午,日照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青岛路中队对送外卖摩托车驾驶人无证驾驶、不在最右侧车道通行、借道通行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等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并处行政拘留的处罚;对出租车驾驶人未按规定鸣笛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处罚。
同时,交警直属大队对送外卖摩托车驾驶人所属的公司进行约谈,对该公司雇佣无证驾驶人员从事送外卖工作,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约束性、惩罚性管理。
权威解答:出租车司机应不应该处罚?鸣笛也有“正规操作”
针对出租司机的行为进行的处罚,有网友不理解,还有网友想知道怎样是正常使用鸣笛?
4月12日,日照公安交警对此作出了解答。
应该正常使用鸣笛的情况:
如果看到前边有溜车的、逆行的,或者在上路、弯道上视野受限,都得按喇叭提醒别人注意。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
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注意:在驾驶过程中,驾驶人从安全驾驶角度,确实有需要对其他车辆、行人进行提示、示意时,应优先交替使用灯光;灯光提示无效时,再采用短促鸣笛方式使用喇叭,原则上确保持续鸣笛时间不超过1秒,连续鸣喇叭不超过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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鸣笛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增设或者调换限制速度、禁止直行、禁止转弯和禁止鸣喇叭等禁令性交通标志、标线时,应当在实施五日前向社会公告,并广泛进行宣传。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使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四、《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辆超过噪声限值的,不得在城市市区内行驶,公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或者通过年度检验。
第二十八条 公安部门应当根据噪声污染程度和城市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划定机动车辆禁鸣区域、路段以及大型货车、拖拉机、摩托车禁行路段、时间,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禁鸣区域、路段鸣喇叭;
(二)在非禁鸣区域、路段长鸣喇叭;
(三)在城市公共场所调试喇叭。
第三十一条 铁路机车驶经城市市区以及机动船舶航经城市市区的港口和航道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五、《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三条第二款 驾驶机动车辆应当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二)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喇叭;
六、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9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机动车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将给予罚款20元的处罚。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8项的规定,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将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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