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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司法权监督范围

来源:济南日报 2020-04-10 11:26   https://www.yybnet.net/

案情简介

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政府接到其对于“假药大案”的举报后,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立案查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重复假立案、查处,并违法撤销案件等,以致18年假药大案得不到公正解决。其多次反映假药案涉及的相关问题,至今未得到书面结论。政府有国家赋予的监督监管等职责,任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违法操作违法行政,负有不可推卸的不作为责任。请求法院确认政府不履行监督、监管、纠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违法操作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政府具有的对其所属部门的监督职责,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层级监督职责,无论政府是否启动层级监督程序及如何进行监督,均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不会直接对李某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的范围,李某起诉政府不履行监督职责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驳回李某的起诉。

律师解读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岫岩:所谓“请求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请求行政机关履行的,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赋予行政机关对外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责。“请求应为行政处分”则是强调,请求行政机关作出的,只能是具有外部效力的调整。那些仅限于行政内部领域的措施,例如请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一个命令、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监管监督,因其不具有对外性、不直接设定新的权利义务,通常不能在请求履行法定职责之诉中提出。

本案中,虽然政府具有监督其所属工作部门的职责,但这种职责系基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层级监督关系,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管理范畴。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监督职责的履行与否,一般并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新的权利义务。 (整理/本报记者陈彦杰)

李岫岩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主任,济南市第八届律师协会理事,征收拆迁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专长

行政法律事务,担任多家行政

机关、征收项目指挥部法律顾问,代理了大量在国内、省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案件,其代理的案件多次入选国家部委督办案、山东省高院评选的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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