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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期间,事关劳动关系的那些事儿

来源:农村大众报 2020-03-02 16:02   https://www.yybnet.net/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波及面广,涉及人员多,以致许多地方停产停工,也有许多人战斗在一线。面对疫情,我们需要拧成一股绳共渡难关,劳动者也应与企业同舟共济。人社部专题会议要求,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加班、工资支付等相关劳动关系问题,深受企业和职工的关切。

延迟复工期为休息日,

提供劳动的享受补休

或二倍工资待遇

【问题】为了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一些省市则根据疫情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发文要求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那么,延迟复工期是否算作公休日?哪些企业不受延迟复工期限制?延迟复工期间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分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由此推之,2020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这三天的性质是休息日。那么,延迟复工的2月3日至2月9日的性质也应当是休息日。

因抗击疫情需要,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不属于延迟复工时间限制的范围。

对于不受延迟复工期限制的企业,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企业应依法支付工资。其中,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如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劳动者拒绝复工,

要区分情况对待

【问题】有的企业因特殊情况要求员工上班,还可能有少数企业为了不耽误生产经营,要求劳动者复工,而劳动者因担心疫情拒绝到岗。那么这种情形下,企业能否对拒绝上班的劳动者按旷工处理?

【分析】要区分情况分别对待。第一,各省市政府关于延迟复工的文件具有强制力,而且《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因此,如果有的企业未经批准就强制提前复工,劳动者拒绝复工的,不属于旷工。但是,如果企业不受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的限制,而职工拒不上班的,企业是可以以旷工处理的。

第二,延迟复工限制期满后,企业通知劳动者返岗复工,而劳动者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企业应做好沟通、安抚等工作。对未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其休年休假等各类假;职工在其他假期已经用完的情况下,可以按程序申请事假病假;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至于对逾期返岗的职工能否按旷工处理,企业则应谨慎行事。

员工被隔离,

企业不能停发工资或解聘

【问题】有的劳动者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属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或被政府实施隔离措施,以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那么,企业能否停发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被隔离治疗后用人单位可否解聘?

【分析】首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已被国家卫健委纳入乙类传染病,且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据此,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不能单方面调岗调薪。

其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患病”范围,决定了只要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便不得解聘对应员工。在医疗期满后,也不得立即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当该员工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再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而应当分别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延迟复工期间以及被限制

不能返岗的,企业应支付

工资或生活费

【问题】为抗击疫情,政府规定非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延迟复工。另外,延迟复工限制期满后,一些职工可能会因政府采取封锁疫情严重地区等紧急防疫措施,仍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那么在这些情况下,企业应否支付职工工资以及如何支付?

【分析】因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延期复工,以及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防疫措施导致职工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限制期满之后仍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支付给工资或生活费,即延迟复工时间或停工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其中,企业与职工协商在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国家有关休假规定和本企业福利假规定支付工资。

另外,在延期复工期间以及在延迟复工限制期满后仍被限制不能返岗工作的,企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职工工作岗位特点,在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安排职工在家工作以及采取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公方式,并视为员工正常提供劳动,以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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