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月28日讯3月1日起,《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条例》明确,应当做到保护优先、适度利用,注重保护整体风貌,严格控制商业开发面积。鼓励原住居民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生活,以房屋、资金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保护利用和开发建设,享受合理收益。严禁违背群众意愿,搬空原住居民进行商业性开发。
山东省是历史文化大省,也是中华文明的重要发祥地,历史悠久、文化灿烂、遗产丰富。目前,山东省有国家和省两级历史文化名城20座、历史文化名镇53个、历史文化名村81个、历史文化街区35条、历史建筑723处。《条例》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区纳入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范围,填补立法空白,多层次多角度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保驾护航。
(记者李德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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