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济南消息(记者王颂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高速公路进行合理限速,既保证了交通安全,又充分利用道路资源提高了通过效率。但是,山东省高速公路限速仍存在许多问题。”山东省政协常委刘玉光今年的提案,对高速限速提出了一些建议。他表示,“在调研中自己听到不少驾驶员发出‘山东高速路好却不高速’的心声。”
“限速标准波动过大过频,某些高速路段限速从120公里突然降为80公里或60公里,这种‘断崖式’降速,为追尾事故埋下了隐患。”刘玉光表示,在短距离内忽高忽低的限速,不仅不利于提高交通效率,而且容易诱发交通事故,增加了交通违法概率,违背了限速的初衷。
“在道路设计阶段只考虑设计速度的指标来控制投资成本,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刘玉光告诉记者,在平原开阔地段,用限速高值来设计,而在山岭地段,就用较低指标设计,这就造成了运行速度忽高忽低。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但是,有些路段的限速均为80-100 km/h,甚至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最低速度作为最高速度限速,限速60 km/h。有的区间测速距离高达10-30公里,且限速为80km/h。”刘玉光表示,这些做法使高速公路基本失去了高速的作用,更缺乏公众认同感。
“应出台统一规范的山东省高速公路指导性限速标准,保持限速的相对稳定,以避免限速沦为“执法经济”的工具。”刘玉光建议,在道路设计阶段,应考虑不同地段道路建设成本对道路设计速度的影响,保持道路限速值相对稳定。
他同时建议,要适度地、有区别地调整最低限速。“对不同天气区别对待,分别制定不同的限速标准。规范测速点设置,避免区间测速的距离过长、设置点过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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