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山东省生态环境厅10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新修订的《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首次明确了8种轻微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清单。
《裁量基准》对11部法律、11部行政法规、14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的268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细化量化。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行政处罚室主任刘婷介绍,《裁量基准》采用多因子裁量方式,裁量结果更加科学合理准确。在裁定处罚金额时,首先明确违法行为对应的行政处罚裁量表,确定裁量表中各项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将裁量等级套入公式计算处罚金额,最大限度减少了人为因素干预。下一步,山东将配套开发具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功能的自由裁量系统,通过输入有关裁量因素,自动计算处罚金额,实现金额裁定的高效、便捷、准确。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裁量基准》首次明确了8种轻微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清单。主要包括:1.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日均值未超标的。2.超标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倍,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3.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4.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1吨,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的。5.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6.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首次发现,焊机不超2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整改的。7.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首次发现,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8.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轻微违法免予处罚清单的确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处罚精神,有利于鼓励和引导企业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也是我们优化服务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刘婷说。
(新时报记者赵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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