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中所称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山东省规定,对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及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保教费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3-5年核定一次保教费收费标准。
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或调整。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及其他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各地制定收费标准时可以适当上浮,但不得超过同类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为加强对幼儿园保教费定价成本的调查或监审,山东省将会对公办幼儿园每3年进行一次定期调查或监审,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定调价成本调查或监审。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委托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成本调查或监审,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文件还要求,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施收费,应与家长签订协议,明确保教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应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公示。
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则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将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
(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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