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泰安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受检单位在本年度检测到期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完成防雷装置年度检测工作。
二、在检测中发现存在防雷安全隐患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三、各企业及有关单位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工作可自主选择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四、气象主管机构将按规定对防雷安全重点单位进行抽查,并进行通报和上报政府有关部门。
咨询电话:0538-8511030
泰安市气象局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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