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3日讯《崂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8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崂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为暖温带森林植被和花岗岩峰丛地貌,具体保护区界以批准公布的范围为准。
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自然保护区的界标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设立,并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毁坏、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围海(河、湖)造田、筑坟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核心区,禁止在缓冲区内从事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禁止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建设任何生产设施。核心区内迁出原有居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妥善安置。
实验区所在地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自然保护区保护要求,确定参观、旅游活动的种类、项目、路线、区域和管理制度。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要求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在实验区内开展或者组织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确定的种类、项目、路线、区域和管理制度进行。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实验区所在地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禁止在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法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实验区内已建成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法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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